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1********,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08日23时40分,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出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财富中心”小区停车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待其母亲来开车时与吴某某发生纠纷,后吴某某报警。经调查取证证实:丁某某饮酒后(系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77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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