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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潇)(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88********,汉族,大学文化,北票市**店**,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小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 年2 月26 日期间,在供货人未提供任何生产厂家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进“HUTOXINJ. 100UNITS”注射剂产品,在其经营的北票市南山施美半永久私人订制店内对外销售并给顾客注射。2019 年3 月12 日,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HUTOXINJ. 100UNITS” (肉毒梭状芽抱杆菌毒素A 型)进行认定:该产品符合药品的界定,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及销售,按假药论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HUTOXINJ. 100UNITS” (肉毒梭状芽抱杆菌毒素A 型)八盒、空瓶12瓶、1ML注射器四支、5ML注射器一支由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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