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号**府**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号**府**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合肥市玉兰大道与长安路交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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