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驾驶豫A*****轻型封闭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临颍县石桥路口北300米处时与行人曹**相撞,造成行人曹**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2月13日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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