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已起诉)假称“小韩”“韩总”向被告人谭某某(已起诉)介绍了运行团队并约定了1%的提成,后谭某某(已起诉)找到被告人牛某(已起诉),商议后在陕西省西安市登记注册了陕西*******有限公司,牛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与王某 (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等人一起到陕西省安康市,由王某化名李某乙担任运行团队业务经理,田某(已起诉)、李某甲协助办理了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营业执照,肖某某(已起诉)、李某丙(已起诉)先后担任公司经理,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化名“万某乙”以“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业务员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自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谭某某、牛某、王某、田某、李某甲、李某丙、肖某某等人用伪造的三原县老街旅游开发项目资料,以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投资开发三原老街项目为诱,以月利息2%的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共向96人非法集资3500000元,除陆续支付92600元利息外,剩余3407400元资金均于收到当日或次日被分配给个人所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在案件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自愿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万会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与谭某某、牛某、王某、田某、李某甲、李某丙、肖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退赔的人民币9万元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检察员:温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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