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人,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犍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09时30分,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驾驶川******号东方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川*****挂号凌宇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犍(为)罗(城)路11KM+500M处起步向左绕行前方车辆时,该车前端与由道路右侧往左从车头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万某乙在道路左侧相撞,后该车左后轮与万某乙相碾压,造成万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某甲万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万某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万某甲单独赔偿被害人家属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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