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汉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清,男,1984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84XXXXXXXX,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XX村X排XX号,现住唐山市汉沽管理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清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津RHRXX银色奥迪轿车从天津市宁河区回家,途经北陈庄、干渠路、张尹路、南外环路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时代嘉苑一期。行驶至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时代嘉苑一期东口处时,与停放在东口内10多米处的一辆灰色凯美瑞轿车发生碰撞,将凯美瑞轿车的左后保险杠撞坏,由于当时太晚了,被不起诉人万某清便给凯美瑞车主留下了一张纸条后回家睡觉(纸条的内容为晚上会车给车撞了,对不起,我的电话:1351229XXXX)。2019年6月24日早上5时许,凯美瑞轿车车主候某瑞向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展开调查,7时许民警通过电话将被不起诉人万某清依法传唤至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万某清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某清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7.3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主动留下联系方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给事故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行驶的公路上,社会危害不大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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