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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万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2年***日出生,年龄:7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某某某某某新城新区***单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三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8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前后三次至芜湖市三山区新洲路与疏港路交叉口处,窃取他人停放在路边大货车上的手动葫芦(吊装工具)。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三个手动葫芦的价值分别为224元、238元和320元,合计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户籍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戴某某、戴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万某某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货车上手动葫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万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系初犯、偶犯,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士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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