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26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6日晚上6点左右,住在河南省泌阳县XX镇XX村委XX庄的郑某某和朋友李某、李某健、万某、赵某等人在泌阳县泌水办事处新官庄路口南边妈妈菜饭店吃饭,到了晚上9点左右郑某某和李某山、万某、赵某等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之后赵某、李某、万某、李某山、万某1又回到包间,李某为防止事态扩大扇了赵某、万某耳光,万某很生气,就拿着包间内的不锈钢茶壶朝门外扔去,砸到站在包间门口郑某某的眼部,郑某某左眼部砸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万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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