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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严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男,24岁,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号,于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同年4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严群华伙同严某事先预谋后驾驶货车到西秀区蔡官镇梅家庄“兔儿山”刘某的工地内,对工地内的家具及电器实施盗窃,盗窃有木制衣架、滑索显示器、气泵、无级变速车床等,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727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严群华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严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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