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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严欣)(公开版)_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犯罪嫌疑人严甲,曾用名严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7********,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师宗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路**号,住师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师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犯罪嫌疑人严甲与其同事在司法局对面的肯定好吃饭店吃晚饭时有饮酒行为,吃完饭后严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其驾驶车辆沿通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19时50分行驶至师宗县通源街文笔大道路口20米农业银行门口时,因涉嫌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而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严甲的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严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1.84mg/100ml。

本院认为,严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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