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现住该地,2016年09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0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陕J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朱家沟路口公路处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6】第1262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9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证明其无犯罪记录,且属于深夜酒驾被交警查扣尚未发生其他危害后果,因此,综合上述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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