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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乔景海)(公开版)_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起县院吴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男,汉族,小学文化,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16,系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东方大厦***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乔**驾驶宁AE1**9/陕K7**8号重型半挂牵引半挂车,从榆林市牛家梁镇出发延长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起县长城镇涧滩处时将行人苏**撞倒,致苏**受伤后经吴起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吴起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乔**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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