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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乔鹏军)(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玩忽职守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街**路**号楼**室。2009年12月至今在澄城县**局**大队工作,2013年度担任澄城县**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公诉部门受理后,已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负责监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澄城县**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原煤生产活动,造成工人高某某于2013年4月29日死亡。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所造成的后果属多因一果,其对所造成损失后果负次要责任,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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