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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传锋)(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传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Y****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范县**道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抽血送检,鉴定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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