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30分许,于某某驾驶辽P*3*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喇龟线建昌县要路沟乡闫杖子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滑驶入左侧路面撞到路树后侧翻,致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及该车驾驶人于某某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某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双方于2020年3月5日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为夫妻关系,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