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阜新市**工作部**(原阜新市开发区****有限公司**),现住阜新市**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纪坤,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邱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阜新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阜新市开发区****发有限公司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报销需要由阜新市开发区****有限公司经理及阜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共同签字后生效。2010年8月12日阜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因病向本公司借款,经阜新市开发区****有限公司**于某某同意后,阜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给孙**50000元。孙**于2019年4月29日将借款归还本公司。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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