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盼,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某系长春砂之船中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2017年负责砂之船中东公司商场G层餐饮区招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为租户选择商铺、签订合同过程中提供便利,收取租户薛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田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梁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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