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吉普牌辽A****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区胜利大街玉屏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次日0时32分被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于洲,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81217101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1号1-4-3,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洲驾驶吉普牌辽A53P3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区胜利大街玉屏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次日0时32分被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于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于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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