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辽C****O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50公里南3公里(于家房镇上顶子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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