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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己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井某某酒后驾驶粤CX5****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方正公司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救治,变动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后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候至交警到场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对上述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对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8.8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后被不起诉人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按约定履行赔偿,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麦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鉴于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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