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亚XX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XXXXXXXXXX,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XX街道XX北路XX号院XX号,住新疆莎车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叶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值班律师:买XX,新疆达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15XXXXXXXX。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XX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亚XXXX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独自前往叶城县新世纪农贸市场,趁被害人阿XX不注意,盗走被害人阿XX口袋内的2550元现金。被不起诉人当场被被害人抓获。
破案后,被害人阿XX的损失被追回。
本院认为,亚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亚XXXX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年龄为86岁,被害人阿XX2550元已追回,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亚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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