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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仇继平)(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48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家中,与其丈夫李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父亲)在拉架过程中,仇某某用铁管将李某乙鼻部打伤。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基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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