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付少华)(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现住南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现在汉中**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分别受到朋友雷某及外甥女郑某某的委托帮忙购买两套假结婚证。付某某答应帮忙后通过路边张贴的广告上与曾某某(另案起诉)取得联系,以每套(两本)结婚证200元的价格谈好购买价格,付某某使用手机微信将办证资料发送****,曾江平又通过手机微信将办证资料发送到邓某某(另案起诉)处代办,邓某某为付某某办理了骆某、郑某某两人的结婚证两本(结婚证字号J610722-2015-00068)、任宏波、雷蕾两人结婚证两本(洋州镇婚字第[2000]99号),共计四本。曾江平将两套(四本)伪造的结婚证从邓某某处取回后交付给付某某,付某某共付给曾江平400元。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证件进行鉴定((陕)公(汉)鉴(痕)字【2016】02号),鉴定意见为:1、送检检材上的“洋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陕西省民政厅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6107220000277”与送检样本上的同名印文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2、送检检材结婚证与送检样本结婚证均不是同一版本印刷形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