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42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30分许,在横峰县**乡**村**组,付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在后门台阶处砌砖时与张某某发生矛盾,期间,付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付某某使用手中砌砖用的腻子刀将张某某的嘴巴和左手臂打伤,踩到张某某脚部,并用砖块砸到张某某的脚部,导致张某某面部、颈部、前臂受伤及左脚第2、3、4根跖骨远端骨折。
2019年12月30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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