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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付洪兴)(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K****9号的宝骏730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辽阳道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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