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14分,犯罪嫌疑人付**饮酒后驾驶机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店街中段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对犯罪嫌疑人付**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6.61mg/100ml。
本院认为,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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