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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付红彬)(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付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9时许,在北票市东官营镇海丰村后柳条东组付玉芳家院内,因琐事与付玉芳一家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付某甲用铁锹将付玉芳前额部打伤,致付玉芳住院治疗。经鉴定,付玉芳前额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付某甲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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