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驾驶豫C****V号小型轿车,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66公里+764米处时,与位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位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仝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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