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代嘉宇)(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资质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30分至2020年3月14日21时00分期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开车到阜新市细河区细河交警队北侧四合钢材市场,将放在路旁的自动售货机的电源拔掉后,又重新启动售货机,通过手机操作自动售货机的后台漏洞将自动售货机内的12条香烟盗走。

2020年4月2日经阜新市细河区突破辽西北战略服务中心对盗窃的香烟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195.74元。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