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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市第八小学教师,出生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库尔勒市欢乐海岸与其朋友聚餐期间饮酒,后于次日早上9时20分许驾驶新******号小型轿车从库尔勒市迎宾路46号小区沿公路行驶至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南侧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马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某、杨某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经鉴定,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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