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女性,1989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镇**村委会中**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2时许,代某到**区**镇西街**大药房买药时,趁无人看管之际,将大药房桌子抽屉内的2100余元钱盗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代某已对张某某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并获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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