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仵某某,男,196*年6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06**1***,汉族,小学毕业,司机,住安徽省**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2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仵某某驾驶皖S09**6-鲁R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镇王**桥路段时,将被害人胡某某撞倒,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系外伤致闭合性胸腔器官损伤死亡。经认定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够投案自首,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