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长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长丰县朱巷镇东许村辖区内老虎冲林场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将林场内部分杨树更换,作为村两委负责人许某某、任某某向朱巷镇相关部门汇报后,在未确认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已办理的情况下,将林场内部分杨树打包卖给许某某,得款四万元入村帐。许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仍安排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及杜某某、许某某进行砍伐。
经长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伐桩225个,经长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7.0471立方米。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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