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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成港)(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7时许,在达川区石桥镇东升村3组的村公路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家里的鸭子跑到被害人杨某某家水稻田里被驱赶,并遭到被害人杨某某的谩骂,遂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任某某用右脚将杨某某左腰部踢伤,致杨某某左侧第11、12肋骨后段骨折。2019年7月30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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