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聚众斗殴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之兄)与程某某(另案)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甲电话将此事告诉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乙安排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由王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丙马某某秦某某柯某某、丁某某、任某某等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丁岳某某、司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惠某某、程某甲等人(以上10人另案),分别驾驶车辆手持砍刀、斧头、弩箭、洋镐把等工具在富平县城互相寻找对方欲意闹事。在富平县金龙大道黄河宾馆门口相遇后,双方约定前往石川河工地处打架,在双方驾车准备前往石川河时,犯罪嫌疑人张某丁驾车撞向王某某所驾驶车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随即指使张某丙、丁某某等人持械对张某丁车辆进行砍、砸。之后,双方采用驾车互撞、持械打砸等方式互殴,致使多辆车受损,多名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到案发现场后,发现双方持械斗殴,即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悔罪、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