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住**地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开发区(头屯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开发区(头屯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开发区(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物流中心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整体建筑产权证,并且该**物流中心所在地属于其他商服用地,规划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查新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规划部门的规划图纸中未规划有商铺,其保税物流中心2号楼、3号楼在建筑规划中属于保税精品展示库(规划性质为仓库),经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与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规划房产局、开发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证实,新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相关资质或者许可的情况下自2016年9月开始,以发布广告、传单、拉横幅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将乌鲁木齐**物流中心的2号楼、3号楼以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分割销售,并承诺5年返还总投资款的46%。
经查询,2017年10月24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根据(2017新0106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对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物流中心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在物流中心被查封期间,该公司仍在继续对外出售商铺,且商铺存在重复出售情况。
经新疆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1月24日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公司销售商铺3365套(2241人),销售金额572436211.09元,销售面积45965.87平方米,任某某担任法人期间销售商铺共计5189310.18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担任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许可、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售后返租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符合“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并且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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