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北侧,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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