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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肖儒)(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小名晓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和任某某在汶上县**街后的出租房内居住,2018年2月21日,在汶上县**街后的出租房内,在任某某在场且知情的情况下,周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将1包海洛因毒品出售给孔某某吸食,并授意孔某某将450元毒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任某某。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帮助犯,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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