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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雪娜)(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人寿保险信阳分公司保险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16时20分左右,任**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鸡公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怡景翠园小区路段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开车门时,致后方同方向方**驾驶的立马电动车撞至其车门上,造成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任**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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