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起诉人伍某某非法持有改造猎枪一把,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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