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陕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宝鸡市**路由西向东行至宝鸡**厂*区家属院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某(女)相撞,致其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害人宋某某死亡证明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的车辆信息、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4)、血醇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5)、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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