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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凌)(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号。2011年1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曹某某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虚构梅州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名义,为广州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提供代办驾驶证考试服务,期间何某某伪造了**公司的公章与**公司签订合同。2019年1月31日至同年4月23日期间,**公司委托何某某办理185人的驾驶证,并支付何某某费用人民币333000元(以下币种同)。何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19年3月6日至4月30日期间支付河源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驾校”)197300元,委托**驾校办理**公司人员驾照,因何某某没有全额支付**驾校报考费用,导致**公司所委托的其中64人无法如期考取驾驶证,**公司损失共计115200元

2019年4月底,**公司发现何某某的**公司系虚构,要求何某某尽快安排余下人员的驾驶证考试,但何某某一直没有安排;2019年5月中旬,**公司无法联系上何某某,遂于同年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0月10日,民警在深圳市**街道**路**号**栋**抓获何某某。

案发后,何某某父亲代为退赔**公司109800元,**公司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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