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莫健、韦盛广、何某甲与东兰县三石镇巴王村巴王屯群众签订合同,在该屯“宁哄坳”非法开采方解石,遭到宁哄屯群众的阻止和举报。莫健、韦盛广、何某甲为达到继续非法采矿的目的,与巴王屯队长黄好强共谋,多次通过威胁、堵路等方式逼迫宁哄屯群众妥协,严重影响宁哄屯群众的生活、生产。
1、2016年11月某一天,莫健等人在宁哄屯“宁哄坳”非法开采方解石过程中受到宁哄屯群众的阻拦,莫健把情况跟被告人黄好强反映并要求其出面解决。黄好强在与宁哄屯群众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指使潘文明开后驱动车从“权芒”(地名)采石场拉了一车废方倾倒在通往宁哄屯公路上,造成车辆无法通行。几天后莫健等人为进入“宁哄坳”非法开采才将路面疏通。
2、2017年2月1日15时许,因宁哄屯群众阻拦导致莫健等人无法在 “宁哄坳”非法开采,被告人黄好强组织莫健、莫东城、潘文明、黎庆佰、黎庆文等三十多名巴王屯群众,通过倾倒废方、搬石块和水泥电杆将通往宁哄屯公路堵住。期间,三石镇人民政府及巴王村委多次组织宁哄屯、巴王屯群众进行调解,直至4月5日清明节前几天宁哄屯群众同意莫健等人在“宁哄坳”非法开采后,莫健等人才用铲车将堵路的石块、水泥电杆移开,恢复宁哄屯公路通行。
3、2017年4月某一天,被告人韦盛广、何某甲去三石中学找覃波协商在宁哄屯开采矿石问题,在三石镇纳腊路口遇见宁哄屯覃敏和韦玉梅,韦盛广、何某甲要求宁哄屯群众同意他们继续在宁哄屯开采矿石,覃敏说宁哄屯的群众不同意,韦盛广就威胁覃敏,覃敏开车往开弄领方向走,何某甲与韦盛广开车尾随至弄领屯覃敏新房门口,韦盛广、何某甲下车后,韦盛广以要殴打、开车撞等方式威胁、恐吓覃敏,后何某甲把韦盛广拉上车离开。
4、2017年清明节后,莫健等人在“宁哄坳”非法开采方解石被群众举报,国土部门对莫健等人非法采矿行为行进处罚,莫健等人因无法继续非法开采而通过倾倒废方的方式再次堵住通往宁哄屯公路,造成车辆无法通行。2017年5月25日,宁哄屯覃礼勋老人因病需要救治,三石卫生院救护车前往救治受阻。因事情紧急,经医务人员向附近采石场老板张海波求助,张海波开铲车移开堵路的障碍物后,救护车才得通过。过后莫健等人又用石块、废方将公路堵上。
5、韦盛广、莫健、何某甲到宁哄屯附近非法采矿其间,受到宁哄屯韦玉梅的多次阻止,韦盛广对韦玉梅进行恐吓、威胁其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2017年5月26日,韦玉梅又制止韦盛广人等非法采矿行为时,受到韦盛广的恐吓、威胁,韦玉梅担心其本人和家人受到伤害,要求韦盛广写保证书,后由何某甲代笔写保证书,韦盛广保证今后不再伤害韦玉梅。
6、2017年12月4日6时许,宁哄屯覃礼勋老人过逝。被告人莫健得知覃礼勋过逝的消息后,于8时许将一后驱动车废方倾倒在宁哄屯公路上,导致车辆无法通行。莫健的堵路行为引起死者家属的愤怒,并导致双方打架斗殴,莫健本人被打伤住院治疗。
7、被告人黄好强因“宁哄坳”非法开采方解石事宜与宁哄屯群众协商未果,于2018年8月24日(农历七月十四)13时许纠集巴王屯群众并电话联系莫健、何某甲、韦盛广一起前往宁哄屯实施堵路。莫健、韦盛广到场后开铲车铲废方倾倒在宁哄屯公路上,导致车辆无法通行。三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处置,途中遇到正要离开的黄好强、韦盛广等人,民警示意黄好强、韦盛广等人停车接受检查,黄好强等人拒不服从并示意驾驶员开车冲撞民警。派出所民警吴何兵在紧急情况下拔枪警戒,黄好强等人才迫不得已停车接受检查。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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