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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大星)(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一生活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张兆祥(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将自己患主动脉夹层的病历提供给林彬(另案起诉),接着在参加湖北省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病退复核体检时,何某某受张兆祥的安排代替林彬体检,帮助林彬于2018年5月办理了病退,期间何某某收受了张兆祥人民币5000元的“辛苦”费。至案发时止,林彬累计从湖北省社会保障厅领取退休金25426.52元。

案发后,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所得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林彬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从犯、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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