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未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号**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4月8 日1 时许,同案人陈某某(已相对不诉)以在雷州市**街道****门口附近夜宵档喝酒时被邻桌喝酒的蔡某某踢啤酒瓶碰到其脚部为由, 纠集同案人李某(已相对不诉)、宋某、“老鼠”、“老大”(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共七人返回夜宵档对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追赶殴打,其中张某某被砍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陈某某、李某、何某某分别2017年5月19日、2018年1 月2 4 日,2019年1月31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2万元、1万元,均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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