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59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H****P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特警大队门前时下车将护栏推倒,后驾车回家。路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在何某某住处将其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成阳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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