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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零时54分,被不起诉人何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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