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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住歙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群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左右,何某某酒后乘坐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皖J****7轿车到徽州区中央丽园小区北侧门时,交由何某某驾驶该车进入徽州区永吉凤凰城小区,在小区门口被小区值班人员拦下后退回,何某某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值班人员发现酒驾并报警。经民警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并经血样采集后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何某某饮酒仍将其本人所有车辆交由何某某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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