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村村委会河村,住佛山市南海区**路**花园**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同济西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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